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604民初757号 原告: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被告公司副总经济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被告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彤宙。 被告: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查,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提出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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