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宝基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鑫宝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00487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鑫宝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与陕西鑫宝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鑫宝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无工商档案信息。被执行人*二苟房产、存款信息,本案暂无法执行。***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新执字第004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