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3203号
原告:浙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307301721J,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镇辉埠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