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3203号 原告:浙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307301721J,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镇辉埠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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