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3335号
原告:**,男,汉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2351396182U。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农贸中心1#楼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园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