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1488号
原告:淄博达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南博山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Q1LC6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达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达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达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70元,减半收取计21235元,由原告淄博达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