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02民初16494号 原告:张**,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与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张**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张**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 倩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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