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33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6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2024)皖1302民初3360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万元,期限为一年。2024年6月18日,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基于上述原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