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3360号 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启动“总对总”查控方式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万元。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