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3360号之一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6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宿州市埇桥区。
第三人:***,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宿州市埇桥区。
以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晶贸易(宿州)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