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2民初451号之三
原告府谷县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镇石板台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陕0822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查封了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其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陕(2024)府谷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土地。现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和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21.9万元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解除对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对原告提供的担保即其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陕(2024)府谷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土地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陕(2024)府谷县不动产权第0××7号土地的查封。(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