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与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与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8-1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民终5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宗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均,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俊蕾,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聪,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以下简称绿源中心)与被上诉人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见晓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慧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曲波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绿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均、陈俊蕾,被上诉人绿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文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见晓
代理审判员  曲 波
代理审判员  徐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