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3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蚌民一终字第00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保波,该公司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
法定代表人:蒋保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跃,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桃,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聪及委托代理人胡保波、被上诉人安徽禾泉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潘伟荣
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贡雪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