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10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洋河镇秦家庄。
法定代表人:赵宗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啸,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乔乔,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25号华侨新村4幢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聪,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以下简称“绿源繁育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上诉人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上诉人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也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申请撤回其对上诉人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亦予以准许。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撤回其对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准许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撤回上诉。
四、准许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4620元,由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负担;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负担;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大海
审判员  朱见晓
审判员  刘歆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建才
书记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