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248号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春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699376203J。
法定代表人:王文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勇,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华侨新村**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908009848。
法定代表人:王文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