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248号之一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春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699376203J。
法定代表人:王文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勇,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华侨新村**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908009848。
法定代表人:王文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调解结案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丕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