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抗14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洋河镇秦家庄。
法定代表人:赵宗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华侨新村**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青岛绿源奶牛良种繁育中心因与被申诉人青岛绿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提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5]22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相波
审 判 员 郭忠红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