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6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泽县泽明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宋红庆,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泽县和川镇罗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泽县和川镇罗云村。法定代表人:杨秋英,系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安泽县和川罗云村兴罗综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泽县和川罗云村。法定代表人:杨秋英。
本院在执行山西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泽县和川镇罗云村民委员会、安泽县和川罗云村兴罗综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5640.3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67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安泽县和川镇罗云村民委员会、安泽县和川罗云村兴罗综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泽县和川镇罗云村民委员会、安泽县和川罗云村兴罗综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407.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书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