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泽县和川镇罗云村民委员会、山西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26执异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安泽县和川镇**村民委员会,地址:安泽县和川镇***。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府城镇泽明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汇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顺公司)与安泽县和川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村委于2021年2月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村委称,安泽县人民法院依据(2021)晋1026执95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账户的存款资金扣划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人银行存款账户340680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查明:异议人在和川镇农商银行分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资金340680元,其中:村级管理费61310元、光伏资金108000元、农村饮水安全提升资金40374元、第一书记经费5000元、工作队经费10200元、三基建设资金15000元、乡镇运转经费21796元、一事一议资金50000元、党建规范化建设资金15000元、防火经费4000元、农村集体改革经费5000元、天燃气占地是村集体的地补偿款3200元、鱼池拆除后建材变卖收入记账18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安财农[2020]36号、[2020]40号、[2020]206号、[2020]232号,安财行[2020]91号、[2020]141号、[2020]129、[2020]258号资金批拨款文件及相应记账凭证、本院询问笔录一份在案佐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异议人账户内资金经本院按照资金来源、性质及用途依法审查,其中:村级管理费61310元、光伏资金108000元、农村饮水安全提升资金40374元、第一书记经费5000元、工作队经费10200元、三基建设资金15000元、乡镇运转经费21796元、党建规范化建设资金15000元、防火经费4000元、农村集体改革经费5000元,合计285680元,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的财产范围。被执行人账户内其他资金55000元依法应视为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执行行为。综上,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安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26执9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划拨被执行人安泽县和川镇**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5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姜彩云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岳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