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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1民初3598号 原告: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男,198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9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被告**在1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17)苏0206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青云公司所负的未清偿债务(详见《债务计算方式》;暂计至2020年6月1日,合计2302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2017)苏0206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青云公司对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麦田公司)享有货款等债权,但经法院执行未能执行到财产,新麦田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系新麦田公司股东,且均为认缴出资。***、**应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 新麦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登记资料显示:股东***认缴9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6年4月30日前;股东**认缴1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6年4月30日前。 根据(2017)苏0206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苏0206执116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中青云公司未获清偿。 执行裁定书认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度,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公司登记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予以证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本案中,新麦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裁定书已经认定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审理中,***、**也并未举证证明新麦田公司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 新麦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新麦田公司并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因此,新麦田公司的情形已经符合上述第6条的规定,新麦田公司的股东的认缴出资依法应加速到期。现债权人青云公司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就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苏0206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就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苏0206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58元。由被告***承担412元,由被告**承担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航程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