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青云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南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万元。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新麦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青云公司预交,新麦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青云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20150元。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金融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2015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06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贾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