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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06民初6944号 原告: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1011679E,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MKFJA10,,住所地**京经济开发区龙潭街道疏港路**号龙潭物流基地**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与被告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麦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麦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云公司诉称,其与新麦田公司存在买卖空调关系,新麦田公司拖欠2万元货款未支付。故请求法院判决新麦田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 被告新麦田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新麦田公司向青云公司购买空调,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货款35000元。***公司依约向新麦田公司供应安装了空调,新麦田公司支付了15000元,拖欠2万元货款未支付,青云公司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青云公司与新麦田公司的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新麦田公司应及时支付青云公司相应货款。现青云公司要求新麦田公司支付2万元货款,该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新麦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抗辩、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南京新麦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万元。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新麦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青云公司预交,新麦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青云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