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102民催5号
申请人:山西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西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31300052、27734473号,出票人为山西东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到期日为2020年5月5日,票面金额为92163.5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