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6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坤,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成都申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蜀新大道南一段514号一层5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恒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3栋1单元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明,职务不详。
上诉人**坤因与被上诉人绿地集团成都申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恒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7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坤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