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坤、绿地集团成都申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6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坤,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华,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成都申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蜀新大道南一段514号一层5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恒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3栋1单元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明,职务不详。

上诉人**坤因与被上诉人绿地集团成都申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恒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7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坤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