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1968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特别授权),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渝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城北小区5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2NFY02N。
法定代表人:曾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渝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卢定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