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1民初90号
原告:四川琨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七盘沟。
法定代表人:周赛。
诉讼代理人:陈远涛,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系公司财务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省渝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凤仪镇城北小区5栋2-3号。
法定代表人:曾小飞。
原告四川琨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渝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琨东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