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68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四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77号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申请人:***,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申请人: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沙路38号1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陈涌,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做出(2018)川0116民初6837号民事裁定,冻结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易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