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6837号
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四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77号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申请人:***,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申请人: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沙路38号1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陈涌,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计8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易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