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6837号之三
原告: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四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77号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盛德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5元,由原告成都中节能领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