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忠源德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忠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27号4幢1楼1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221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被上诉人没有经过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裁定理由:被上诉人四川忠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主张,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员工,违法占用公司的车辆,拒不归还,遂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归还车辆。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首先经过仲裁程序,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