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超越建设有限公司

夷陵区鸦鹊岭镇刘奇机械设备租赁部、夷陵区鸦鹊岭镇刘某机械设备租赁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28财保38号
申请人:夷陵区鸦鹊岭镇刘奇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长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6MA4D436Q7N。
经营者:***,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周,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超越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大堰村**大堰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4767008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夷陵区鸦鹊岭镇刘某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9月18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超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10000元(开户行:湖北省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湖北超越建设有限公司;账号:82×××24)予以冻结。申请人夷陵区鸦鹊岭镇**机械设备租赁部已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险单号码:6313130181820200001117;责任限额:1100000元),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20年10月27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夷陵区鸦鹊岭镇刘某机械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超越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10000元(开户行:湖北省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湖北超越建设有限公司;账号:82×××24)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即从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夷陵区鸦鹊岭镇**机械设备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