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05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XWTTD36,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道东城新天地6号134、135、1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53752435,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A1楼1901室、1902室、1903室、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进、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3月2日作出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现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