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A1楼1901室、1902室、1903室、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鲁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文化宫运河明珠文化宫C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江苏鲁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3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刘玉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