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291号
申请人: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6726058A,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陶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53752435,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0178.5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0178.5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