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291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6726058A,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陶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53752435,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0178.5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实际冻结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账户95×××71、江苏银行账户83×××47。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及江苏银行账户83×××47账户信息查询证明,以该账户已足额查封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措施。江苏银行账户83×××47账户信息查询证明显示,截止2023年5月27日,该账户余额2641860.81元,冻结金额2448038.5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账户95×××71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