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260号
原告:**劳务(如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WWJXL6H,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东板桥路
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江苏圣典(淮安)律
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
县新沟镇新胜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第三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A1楼1901-19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劳务(如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劳务(如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务(如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