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291号之二
申请人: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6726058A,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陶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53752435,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0178.53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盖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