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财保125号
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时代智谷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储岳兵。
委托代理人:方益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亚兴,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为**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梁金野。
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专用保函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财产保全事宜》,请求查封、冻结*****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名下130万元或等值的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颜志军
审判员 罗世辉
审判员 龚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伍敏菁
书记员陈梓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