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嵘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嵘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64号
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储岳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兴,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荣嘉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荣嘉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3月14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荣嘉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 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邵美红
书 记 员  沈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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