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嵘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嵘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嘉兆海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4号时代智谷创业园122室。
法定代表人:储岳兵,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方益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梁铭,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206室。
法定代表人:梁金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齐鑫,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曹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创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沪贸仲裁字第0522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海洋城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峡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市赫山区辖区,为便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贸仲裁字第0522号仲裁裁决书由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浩益
审判员  贾云卫
审判员  谭环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