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嵘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4号时代智谷创业园122室。
法定代表人:储岳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曾晗。
申请执行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贸仲裁字第05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车辆登记信息。2022年1月24日向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2022年1月24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龚盛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毛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