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动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麦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动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辖终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麦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4幢-22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东动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41号E栋E203-207号。
法定代表人:粟维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麦拉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拉风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动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1民初3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腾讯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实质上是针对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案件作出的规定,并不适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原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麦拉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住所地依法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侵权行为地,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即麦拉风公司所在地在常州市新北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施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在后,且效力高于前者,该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有明确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轲
审判员丁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