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4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4R31J,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源祥路96号弘大商贸创意园1#楼10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桃源镇桃星村。 关于广东中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948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货款349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2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律师费损失7000元;支付仲裁费581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用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已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位于大埔县桃源镇桃星村正月半桥和大埔县桃源镇桃星村在上坪宫前岗的不动产已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车牌号码为粤DMR0**的风度轿车,但未能实际扣押。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桃源镇桃星村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大埔县桃源镇桃星村正月半桥和大埔县桃源镇桃星村在上坪宫前岗的不动产,并向大埔县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本院裁定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名单。2023年12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约谈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