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05民初764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职务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竑泰(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竑泰(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14289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42915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合同总额为基数乘以5%);3、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设备及安装服务,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电梯供货及安装义务,并经广东省某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已移交相应业主单位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足额约定支付合同款项。被告***、***系被告某乙公司的股东,分别认缴注册资本为被告***900万元、被告***100万元。案涉合同已付款项中存在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的情况,即被告***与被告某乙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被告某乙公司与被告***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故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另,被告某乙公司存在被执行终本的诸多案件,事实上已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某乙公司、***、***未作答辩及举证。
经开庭质证,三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2017年10月10日成立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含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安装改装。被告某乙公司为2018年3月19日成立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持股10%,认缴出资1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8年3月15日;***持股90%,认缴出资9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8年3月15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均未实缴出资。
原告提交了原告(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5份,就电梯买卖及安装事宜进行约定(合同情况详见附表一)。上述5份《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均约定:甲方逾期付款或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任何一方逾期超过三十日(不含)的,均可视为其无法履行本合同。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上述合同签订后,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黄某、***曾向账户名称为“朱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款项。
原告另提交了收货单、成品出库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移交书,拟证明案涉设备均已交付被告某乙公司并已通过检验。原告主张5份合同对应的设备验收时间如下:
序号合同编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核准时间120220582023年4月4日220221412023年11月15日320221422023年4月27日420220572022年11月28日5ZYGX210682021年12月8日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某乙公司人员黄某、***及被告***催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月,原告分别向上述三人催问电梯款,并发送《竑泰累计应付款明细表》截图,表格显示案涉合同项目总欠费合计142890元。2024年7月8日,原告向上述3人发送《催款函》电子版。《催款函》载明,案涉5项目被告某乙公司欠款142890元,原告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收到该函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
另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被告某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多件终本案件。
原告提交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民事代理合同》及相应发票、转账记录,拟证明原告为本案纠纷支付律师费1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现无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案涉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提出抗辩意见,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某乙公司尚欠合同款142890元,提交了案涉合同、收货单、成品出库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移交书、银行转账凭证、《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现三被告未举证证明已按期足额支付合同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清还合同款,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合同总金额858300元的5%计付违约金42915元。对此,根据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并不畸高,且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均未就律师费承担问题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证据仅证明被告***向其支付过款项,不足以证明被告***、***作为被告某乙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某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件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足以证明被告某乙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告某乙公司的注册资金始终为零且处于支付不能、资不抵债的状态。被告***、***未履行出资被告某乙公司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原告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原告主张***、***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某乙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被告违约引起,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竑泰(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42890元;
二、被告竑泰(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2915元;
三、被告***在认缴出资90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被告竑泰(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认缴出资10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被告竑泰(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16.2元、诉讼保全费1499元,均由被告竑泰(广州)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其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沈颋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表一
序号合同编号签订时间项目名称安装地点设备名称数量合同约定总价(元)支付方式备注(台)120220582022年4月21日***、***、***等业主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39号广东广州日立牌HGE-630-C060(贯通、错层)1211200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天内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的30%的货款,在合同确认的电梯设备约定交货期届满前65个工作天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70%的货款和调试款;电梯货到现场后,安装进场前一周,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总价的50%作为安装进场款;电梯取得质监验收合格证后一周内,甲方向己方支付安装总价的50%作为安装尾款。220221412022年10月27日***等业主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双方于2023年1月4日签订《合同修改协议(一)》约定型号修改为G·Wiz450-C01.0(单开门)1138200双方于2023年6月8日签订《合同修改协议(二)》约定修改原合同层站、停靠层站,修改费用货款8750元320221422022年7月25日黄某等业主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广东广州日立牌HGE-630-C060(侧置、单开门)1145700420220572022年4月21日***、***等业主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33号广东广州日立牌LGE-630-C060(单开门)11906005ZYGX210682020年5月10日***、***等业主广州市海珠区晓港西马路广东广州日立牌LGE-630-C0601172600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天内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的30%的定金,在合同确认的电梯设备约定交货期届满前65个工作天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60%的货款;电梯取得合格证且交付甲方使用后5个工作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