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博白县龙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3民初3559号

原告:博白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吕麓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MA5K9E044A。

法定代表人:彭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浦北县小江镇兴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KBLND4J。

法定代表人:陆业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白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白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白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白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4元,由原告博白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丁娟丽

书 记 员  刘 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