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3502部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1民初248号
原告:***,男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机场。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502部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机场。
负责人:***。
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儿童食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延年。
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东路北2号302室办公楼(**饺子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719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3502部队,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连新旺
人民陪审员  弓忠孝
 
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宏丽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