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3689号
原告:黄茂英,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霞,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儿童食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延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东路北2号302室办公楼(王记饺子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俊起,男,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桥,男,警察。
原告黄茂英与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俊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黄茂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朝旭
人民陪审员 武生正
人民陪审员 霍树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