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黄茂英与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3689号
原告:黄茂英,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霞,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儿童食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延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东路北2号302室办公楼(王记饺子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俊起,男,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桥,男,警察。
原告黄茂英与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俊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黄茂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朝旭
人民陪审员 武生正
人民陪审员 霍树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