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财保620号
申请人:邹城市正鸿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佳焱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城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城市鑫隆昌工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凯。
被申请人:胡孟钢。
被申请人:金庆印。
被申请人:刘绪清。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秦新新。
申请人邹城市正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佳焱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邹城市鑫隆昌工贸有限公司、方凯、胡孟钢、金庆印、刘绪清、***、秦新新的银行存款7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邹城市正鸿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佳焱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邹城市鑫隆昌工贸有限公司、方凯、胡孟钢、金庆印、刘绪清、***、秦新新的银行存款7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传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冯之浩
书记员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