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焱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邹城市正鸿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佳焱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保2035号
申请人:邹城市正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城前西路189号义务商贸大厦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T727QXW。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佳焱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千泉街道小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522110410。
法定代表人:方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邹城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千泉街道小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819130776。
法定代表人:胡孟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邹城市鑫隆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金明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509413516。
法定代表人:郝东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方凯,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胡孟钢,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金庆印,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刘绪清,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秦新新,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申请人邹城市正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佳焱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邹城市鑫隆昌工贸有限公司、方凯、胡孟钢、金庆印、刘绪清、***、秦新新的银行存款7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邹城市正鸿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财保6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佳焱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邹城市鑫隆昌工贸有限公司、方凯、胡孟钢、金庆印、刘绪清、***、秦新新的银行存款7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