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源弘瑞自动化有限公司

上海思源某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某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6853号
原告:上海思源**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通明。
原告上海思源**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田 震
法官助理  陈寅雪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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