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轲,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琪瑞,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菊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生,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上述公司经理。
第三人:杨秋根,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第三人:刘胜,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小溪路西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深圳市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秋根、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20元,减半收取计34,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燕红
人民陪审员  黄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聂思琴